根據規定,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通過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的年限,由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規定。因此,具體學分有效期年限是由招生院校自行決定的,各院校甚至院校內的不同專業的具體年限也是不同的。
目前,大部分院校規定學員的學分有效期為四年,也就是說,學員需要在四年內完成課程學習,并擁有四次參加同力統考的機會。如果院校規定學員申請年限只有四年的話,學員如果四次沒有通過同等學力申碩考試,就不能再考了,只能重新報讀課程班學習,再次申請了。
一些學校會將學員的學分有效期延長至6年,個別學校甚至能延長至8年。這就意味著學員即使四次考試都沒過,也可以在學分有效期內繼續參加考試。學員四次考試都沒能通過,能不能再考取決于院校對學員的學分保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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