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只有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編號、統一格式的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批準書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可以依法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頒發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符合的條件和規定有:
(一)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應當依法設立和舉辦;
(二)中方合作辦學者應當是實施相應層次和類別學歷教育的中國教育機構;
(三)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其課程設置、教學內容不得低于外國教育機構在其所屬國的標準和要求;(四)頒發的外國教育機構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當與其在所屬國頒發的證書相同,并在該國獲得承認。
下一篇:就讀中外合作辦學六點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