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范我校研究生學位論文管理,樹立嚴謹求實的學風,提高培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向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位所提交的學位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以下統稱為學位論文),出現涉嫌作假情形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下列情形: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
(四)偽造數據的;
(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第四條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校可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相關規定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同時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規定,將給予其相應處分,并將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若為在職人員,在給予相應處分的同時,通報其所在單位。
第五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若為在讀學生,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處分;若為在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其聘任合同。
第六條指導教師未履行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指導的學位論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學校將視責任輕重情況根據教育部《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學位論文審查情況納入對院(所)的年度考核內容。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對該院(所)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該院(所)負責人相應的處分。
第八條院(所)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學校可以減少或者暫停其相應學科、專業的招生計劃,并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院(所)負責人進行問責。
第九條發現涉嫌作假的學位論文,院(所)應將該學位論文提交相關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進行調查核實,學位評定分委員將調查核實的相關材料報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提交學校做進一步的認定。
第十條對學位申請人員、指導教師及其他有關人員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告知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