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水平的期刊雜志上發表學術論文是研究生培養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也是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的重要措施。根據國務院學位條例對博士、碩士研究生學術水平的要求,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凡攻讀我院博士、碩士學位的研究生在申請學位論文答辯前必須在國內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博士研究生發表兩篇(含兩篇)以上,且至少一篇的內容與學位論文相關,碩士研究生發表一篇(含)以上。
二、研究生應在申請答辯前將原文及復印件上交至所屬院所教育處,審核后將論文復印件連同研究生各類情況表上交院學位辦公室。
三、研究生在校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應具備相應的學術水平,應體現其基礎理論、專業知識掌握的程度和實際應用能力;文獻整理研究能力;或總結導師的學術思想、臨床實踐經驗且有自己的見解。博士研究生發表的學術論文應在本專業領域內有所創新或發明、創造,從而體現獨立從事科研的能力。
四、研究生發表與導師的研究課題、學術思想或臨床經驗等有關的學術論文,投稿前必須經導師審閱,確定署名,其知識產權應歸導師所有。
五、研究生畢業后,未經導師同意不得將有關導師的研究課題、學術思想或臨床經驗總結等研究論文的內容變換為其它名稱的論文發表,或以其為主體申報課題、成果。違者將視其為侵犯知識產權。
六、研究生發表的論文一般應為第一作者。導師為第一作者,研究生為第二作者亦視為有效。
七、凡在校期間未能按照上述規定發表論文的研究生可申請延遲答辯與延期畢業,延期畢業所需培養經費由本人承擔。
八、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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