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嚴肅考風考紀,規范對考核(考試和考查統稱考核)中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考核的公平、公正,維護正常的考場秩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考核,包括國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組織的考核及本校教育教學環節各類課程考核。
第三條 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加強日常誠信、法律法規和紀律教育,對違規學生的處理堅持以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考生紀律見《華東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課程考核管理規定》(校教〔2014〕48號)第九章考生守則、《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課程學習管理規定》(校研〔2014〕67號)第三條考場紀律。
第五條 學生考核違規的處分種類根據違紀或者作弊情節輕重分為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二章 違規行為和處分
第六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違紀,給予警告處分:
?。ㄒ唬┪丛谝幎ǖ淖换蛘弑O考指定座位參加考核的;
(二)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ㄈ┛己碎_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核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場或者考場周圍禁止范圍內喧嘩,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五)未經監考老師同意在考核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衅渌喈斶`紀但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違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一)將試卷、答卷(含答題紙、答題卡等)、草稿紙等考核用紙帶出考場的;
?。ǘ┯靡幎ㄒ酝獾墓P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三)在考核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四)在開卷考核中,攜帶禁止的資料或者工具的;
(五)拒絕、妨礙監考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六)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監考人員或者其他考生,或者有其他類似行為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紀行為尚未構成作弊行為的。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作弊,給予記過處分:
(一)閉卷考核中,攜帶與考核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核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诳紙霾榭词謾C類的電子設備的;
(三)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核內容相關資料的;
(四)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ㄎ澹╅_卷考核中,傳遞課本、筆記本或者與考核內容相關資料的;
?。﹤?、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ㄆ撸┰诳己酥欣迷诳紙鐾獾臋C會閱讀或者與他人交談與考核內容相關資料的;
(八)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九)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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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作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一)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未被認定為代考或者替考的;
(二)利用威脅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要求教師更改成績的;
?。ㄈ┰诳己诉^程中使用電子設備上網搜索與考核內容相關資料的;
?。ㄋ模┰诳己诉^程中使用電子設備發送、接收考核相關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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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作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作弊的;
?。ㄈ┦褂猛ㄓ嵐ぞ咦鞅?,情節嚴重的;
(四)偷竊試卷或者采用其他各種手段竊取試卷內容的;
?。ㄎ澹┫蛩顺鍪劭荚囋囶}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诙伪徽J定構成考核作弊行為的;
(七)有其他嚴重作弊或者擾亂考核秩序行為的。
第三章 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 監考教師和相關工作人員在考核過程中發現學生有第二章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立即終止學生考核并收回試卷;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第十二條 監考教師應立即啟動處理程序,在“華東理工大學考場情況匯總表”中如實記錄,在試卷上標記“違規”字樣;同時填寫“華東理工大學考核異常情況登記表”,具體描述異常情況及學生的違規行為,由所有監考教師及學生本人簽字確認,對違規學生證件及作弊材料拍照存證;考試結束后,監考教師應當將“華東理工大學考核異常情況登記表”及相關違規資料報送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
學生拒絕接受處理的,監考教師應當在“華東理工大學考核異常情況登記表”中如實注明并簽字,并立即報告教務處或者研究生院展開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違紀作弊的處分程序、處分期限、處分解除等,按照《華東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生發生考核違規行為,所考課程成績以零分計并取消補考資格,只能重修。
第十五條 對學生的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學校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十六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具體事項按《華東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校全體本科生和研究生(含留學生)。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華東理工大學關于學生考試考核違紀處理辦法》(校教〔2012〕07號)、《華東理工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條例》(校研〔2014〕78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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