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加強校風建設,優化育人環境,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管理規定》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國家和我校招生政策和規定錄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條學生在校外開展學習、實習、社會實踐、掛職鍛煉等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根據本辦法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章 處分種類與原則
第四條學生違反校紀校規,學校視其情節輕重、本人態度等,給予其下列之一的處分:
(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處分,由其所在培養單位或學校有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五條受處分的學生,同時還應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其當學年參加各級各類評優資格(如屬新學年初違紀且上學年評優結果未確定時,取消其上學年評優資格,但可參加當學年的評優);
(二)本學年內的貸款申請不予受理;本學年不得申請各類困難補助;
(三)擔任學生干部者,免去相應職務;
(四)根據違紀情節應由司法部門處理的,移送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五)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減輕處分:
(一)違紀后果較輕,能主動承認錯誤,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
(二)違紀后果較輕,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加重處分:
(一)違紀行為影響惡劣或者嚴重破壞學校聲譽的。
(二)違紀后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實施報復的。
(三)違紀后惡意串通,向組織隱瞞實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偽證,給調查工作造成困難的。
(四)同時犯有多種違紀行為的。
(五)策劃或者組織群體違紀的。
(六)因違紀行為造成損失,應予賠償拒不賠償者;
(七)其它應予以加重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學生受到兩次紀律處分后,第三次違紀應受處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九條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三章處分細則
第十條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反對黨和國家現行路線、方針、政策,造成一定的影響或后果的;組織成立非法組織或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策劃、組織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非法組織、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處分。
第十一條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二條違反學校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學校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且不服從批評教育,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以任何借口煽動、組織鬧事、罷課,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學生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及在校內開展宗教活動,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學生未經批準擅自組建社團,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酗酒滋事,經批評教育無效,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等后果,除按規定賠償外,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據校紀校規執行公務,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侵害單位、集體或個人合法權益,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和后果,給予以下處分:
(一)偽造、變造、冒領、冒用、轉讓各種證件或證明文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私刻偽造公章或涂改偽造成績或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證書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妨礙(侵犯)他人自由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損害或侮辱、誹謗、誣告、威脅他人或集體,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違反學校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冒用學校或他人名義,侵害學校或他人利益,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違反學術道德,依據《南京理工大學研究生和導師違反學術道德與紀律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九)故意損壞、破壞國家、集體、個人財物,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及損失價值大小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畢業生在畢業離校期間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尋釁滋事、破壞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等違紀行為,除按規定處理外,學校可暫緩其辦理有關派遣手續,若已離校,則與其所在單位聯系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學生有盜竊、騙取、冒領、非法占有國家、集體、個人財物行為之一,除追回贓款、贓物和賠償損失外,給予以下處分:
(一)偷竊初犯的,作案價值較小,且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作案價值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詐騙、侵占、敲詐勒索他人或公共財物情節輕微的,比照偷竊行為處理;
(三)偷竊(蓋)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盜用他人(單位)帳號或各類通訊卡帳號和密碼的,或盜用他人通信工具和證件注冊各類賬號造成不良后果,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損失價值在500元以上,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損失價值在3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作案者提供輔助條件的或進行掩蓋、窩贓等,比照作案者從輕或減輕處理。
第十五條學生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參與打架,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打人致傷,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持械打人,給予記過處分;持械傷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為打架提供器械,給予嚴重警告處分,且參與打架,加重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故意策劃、挑起事端引發打架,給予記過處分,且參與打架,加重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態擴大,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為打架作偽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故意尋釁報復打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打人致傷,除給予行政處分外,還需賠償受傷者的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如不按處理部門規定的時間繳納賠款,加重處分。必要的應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在課程學習期間一學期曠課累計達10學時且不足20學時,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20學時且不足30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曠課累計達30學時且不足40學時,給予記過處分;曠課累計達40學時且不足50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曠課累計達50學時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學生在非課程學習期間,未經批準不參加學校(培養單位)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且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第二次應給予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累犯且教育無效的,按照第八條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學生違反考試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以下處分:
(一)違反考試紀律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糾纏教師或干擾閱卷、評分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威脅教師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夾帶、傳遞或偷看與考試內容有關的課本、筆記、復習材料、紙條等的;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答卷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與他人討論考題或與考試相關內容的;在桌面、身上等處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內容的;違反考場規則使用電子記事本、電子辭典、有文字儲存功能的計算器以及通訊設備的;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在考試中途故意將試卷帶出考場的;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案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在試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用不正當手段提前獲得考試內容的等,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及答案謀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或擾亂考試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八條學生違反以下安全管理規定,給予以下處分:
學生在宿舍內違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按照《學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學生在校內其他公共活動場所有使用篝火、焚燒雜物等違章用電用火行為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責任事故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必要的應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學生將管制刀具、易燃和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帶入學生公寓,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責任事故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必要的應移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違反實驗室管理和操作規定,造成實驗事故,經學校事故鑒定小組認定個人應承擔責任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學生違反住宿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以下處分:
(一)不執行公寓管理規定,經教育批評無效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擾亂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違反公寓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亂貼亂畫亂刻亂寫亂涂亂扔亂倒,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四)學生未經許可夜不歸宿或夜間不到指定宿舍就宿或未經允許在外租住,經批評教育無效的,給予警告處分;私自調換、占用、出租床位或私自留宿外人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學生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學生在外租房住宿行為不當,給學校帶來惡劣影響的,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第二十條學生違反國家關于計算機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視情節及危害程度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不良信息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從事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和利益、危害計算機網絡安全活動的,除經濟賠償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學生參與賭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以下處分:
(一)參與賭博,視情節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提供場地、賭具者,視情節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若收費,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參與賭博受到處分后再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二條學生收聽、觀看、閱讀淫穢品,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制作、傳播淫穢品,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學生吸食毒品,經公安部門認定,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參照近似或相關條款給予處理。
第四章處分調查、程序與權限
第二十五條違紀事件調查: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依法應由司法部門進行調查處理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二)學生違反法律法規或在校內違紀違規但未達到司法部門處罰標準的,根據違法和違紀違規事件所涉及的具體內容,由研究生工作部等相關職能部門或培養單位進行調查,其中同一違紀事件涉及不同培養單位學生的,由研究生工作部牽頭調查;
(三)學生及所在培養單位應積極配合調查部門對學生違紀事件的調查;
(四)在調查取證時必須兩人以上參與進行,調查材料必須是原件,每頁均需具有被調查人員的簽名。調查取證時間一般在十天以內,特殊情況不超過一個月;
(五)調查材料必須規范、齊全,證據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條違紀處理程序與權限:
(一)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培養單位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二)對于學生的違紀處分視具體情況可由培養單位或研究生工作部做出決定。其中,對于研究生考試違紀的處分由研究生工作部決定,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學校專門會議研究決定、主管校領導批準;
(三)處分決定應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簽或因特殊情況無法簽字的,學校通過相關網站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五章處分申訴
第二十七條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主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學校法律顧問組成,下設辦公室,掛靠團委,作為學生申訴的受理機關。
第二十八條學生對下列學校作出的違紀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處分文件10個工作日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九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申訴的受理機關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分決定書(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申訴人或代理人通訊地址和聯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要求、理由及相關材料;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四)申訴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受理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或代理人;
(二)對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訴事項,或者申訴人提供的申訴材料不齊備的,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條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本人申訴材料后的15個工作日以內予以復查,并將復查結果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申訴人或其代理人。情況復雜不能再規定期限內作出結論的,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作出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復查意見,由相關部門或培養單位予以研究,按照程序重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學校在申訴和復議期內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以內,可向江蘇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三條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四條學生提起申訴和復議時若故意采集、提供假證,弄虛作假,應另行追究其違紀責任。
第六章處分解除與善后處理
第三十五條學生受處分后(開除學籍除外),表現良好,可以于受處分1年后提出解除處分申請(其中距離畢業時間不足1年的可于受處分后6個月提出解除處分申請,距離畢業時間不足6個月的學校不再受理其解除處分申請),經培養單位民主評議,研究生工作部審核同意后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三十六條處分決定和解除處分決定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定向就業學生通知其原單位。
第三十七條給予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報江蘇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按學校規定的期限離校,其戶口、檔案一律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或所在工作單位。
第三十九條學生受到開除學籍處分,不予退還當學年學費,若欠繳學費,辦理離校手續時必須繳清所欠學費,否則不發給學習證明或肄業證書,并在其檔案材料中注明。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中所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或“以下處分”均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中在述及數量、金額、天數時,“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數字。
第四十二條非全日制研究生、港澳臺研究生和留學研究生的違紀處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辦法(南理工研〔2014〕407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者,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黨委研究生工作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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