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維護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秩序,切實落實導師在招生選拔中的學術責任,保障考生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博士研究生招生閱卷復查應在充分尊重學院和導師的學術自由和學術評價意見的前提下,對學術權力進行合理的監督與制約。
第三條博士研究生招生閱卷復查工作應在學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學院與學科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四條博士研究生招生閱卷工作結束后,試卷未拆封前,研究生招生辦公室應對閱卷工作進行常規性檢查。
對于導師組判分嚴重異常的試卷,研究生招生辦公室可提請學科導師組審查。
經學科導師組集體討論、導師組多數人書面申請,學院審查同意,并經博士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可針對異常試卷啟動復查程序。
第五條研究生招生辦公室組織校內外學科專家3人或5人組成試卷復查小組,對申請復查的異常試卷進行審查。
經復查小組審查,專家組認為試卷評判確有異常的試卷,復查小組可以對原試卷進行重新評判。
第六條復查小組重新評判的結果經博士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批準,作為考生該門課程的最終考試成績。
第七條本辦法由研究生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由學校審議通過后,從201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