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貫徹《教育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教人[2002]4號)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學位[2010]9號)等文件精神,規范研究生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杜絕學術不正之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我校注冊的研究生(含碩士生及攻讀專業學位的研究生)。本辦法所稱學術行為是指研究生從事學位論文或畢業論文撰寫,及以我校研究生名義發表學術論文、報告、設計等活動。
第二章學術道德規范
第三條研究生撰寫的論文、報告、設計等應是本人理論探索、實驗研究及社會調查等活動的真實反映和系統總結。引用他人觀點、論據、調查資料、統計數據、方案和構架等時,無論是何種(紙質或電子)載體,是否已經發表,均應注明出處。轉引文獻資料,摘譯外文書刊的部分段落、標題時,應如實注明出處。
第四條研究生必須堅決杜絕下列學術造假行為:
1、弄虛作假
捏造、偽造實驗數據,篡改數據和科學研究事實,對實驗數據任意取舍;或捏造、偽造、篡改引用資料或其它研究成果等。
2、抄襲和剽竊
將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照抄或變相照抄別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成果;將合作成果作為自己成果發表;將他人的論著篡改后發表;竊取他人論著的實質性內容和結論部分,作為自己論著的主體;竊取他人的數據作為自己論著的論據等。
3、替寫論文
請他人代替自己撰寫論文或論文的主要章節。
4、填報、提供虛假的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變造專家鑒定意見、證書或其他學術能力的材料。
第五條研究生應自覺防止下列學術不端行為:
1、引注文獻不端行為
引用他人成果但不注明出處或未引用他人成果而做虛假引注。具體表現為:
(1)使用、引用他人的觀點、論據、調查資料、統計數據、方案和構架等,不注明出處。
(2)對他人的觀點、論據、調查資料、統計數據、方案和構架等原用詞用語作了修改,但基本觀點、論據未變,不注明出處。
(3)將他人的調查資料、統計數據、論據等用作論證自己的論點,不注明出處。
(4)將多個他人觀點混在一起,作為自己論點,不注明出處。
(5)將他人的論點、論據與自己的論點、論據混在一起,不明確區分標注。
(6)轉引他人論著中的引文、注釋,不注明出處。
(7)使用他人未發表的成果,不注明出處。
(8)從外文書刊中摘譯的部分,不注明出處。
(9)包含或引用本人已用于其他學位申請的理論、實驗數據、調研數據、學術論文或成果,但不加注釋或說明。
(10)未引用他人文獻,而做虛假的引注等。
2、不當署名
未參加相關的理論探索或實驗研究或社會調查等活動,而在他人發表的成果上署名;或未經他人(包括導師)同意,簽署他人姓名。
3、一稿多投
將同樣的或相似的論文或著作用同一種語言在不同期刊或載體上發表出版。
4、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的學術事項對外泄漏。
5、未經導師或項目負責人許可,將集體研究成果私自發表或故意藏匿、隱瞞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學發現。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經濟價值和社會影響,且已造成不良后果。
7、其它形式的學術不端行為。
第六條研究生指導教師作為研究生培養的直接責任人,對研究生學術行為負有重要的引導和監管責任。具體應做到:
1、以身作則,為人師表,在科學研究方面嚴謹求實,在學術問題上加強自律,增強教書育人的使命感和責任感,嚴格要求自己,堅決杜絕學術造假行為和學術不端行為。
2、加強對研究生的學術道德教育,教育、引導學生樹立嚴謹治學的優良學風。
3、加強對研究生培養過程的監管。在研究生修完課程,進入理論探索、實驗研究和社會調查等研究階段后,應保持定期與研究生進行交流,聽取匯報、檢查進度、觀看實驗、查看記錄、核實數據、修訂方案等,特別要關注研究生提出的新思想、新理論、新觀點、新方法、新發現等,及時討論,正確引導,為研究生論文選題和實施方案做出及時正確的指導。
4、加強對研究生所撰寫的學術論文、報告、設計等的監督和審查,及時指出錯誤并督促其改正。
5、對研究生所撰寫的學術論文、報告、設計、學位論文、畢業論文等的核心成果應認真審查后方可同意發表或提交。
第三章 對涉嫌學術造假行為或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和處理
第七條對研究生涉嫌學術道德失范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應堅持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的方針;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理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研究生申訴權的保障原則。
第八條研究生涉嫌學術造假行為或學術不端行為的查實與認定
1、對研究生涉嫌學術道德失范行為的舉報應為實名舉報,一般不受理匿名舉報,接受舉報的機構有責任為舉報人保密。研究生院常年開設檢舉信箱,接受社會對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的檢舉。同時對研究生提交的學位論文、畢業論文和以我校研究生名義發表的學術論文、報告、設計等進行不定期抽查。任何機構或個人接到檢舉或獲知檢舉信息,必須對檢舉者承擔保密責任。
2、研究生院接到檢舉或抽查發現存在學術道德失范行為的嫌疑時,應當立即提交校學術委員會進行調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實,不得隱瞞或拖延。校學術委員會應當通知被檢舉人前來回答校學術委員會為認定是否存在學術不端行為而提出的各種質詢問題。當事人不參加質詢或不回答質詢問題的,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材料直接認定。涉嫌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可以通過提供書面意見和證據的方式進行申辯說明,但不得妨礙校學術委員會的具體查實行動。在調查認定時,被調查研究生的導師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予回避。
3、校學術委員會在完成查實工作后應出具書面查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調查對象、調查內容、調查過程、主要事實與證據和處理意見)。如果沒有疑問,則查實與認定程序結束。如果存在疑點,應當另行聘請3~5人組成專家組重新認定,該認定結論作為最終結論。
第九條對存在學術造假行為或學術不端行為相關人員的處理
1、被認定為存在學術造假行為的研究生,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情節較輕且認識態度端正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2、被認定為存在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但認識態度端正者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輕、未造成影響者,視情況給予嚴重警告或警告或批評教育等。
3、研究生學位論文一旦被認定存在學術造假行為的,無論是否已離校,所獲學位將由校學位委員會予以撤銷;研究生畢業論文一旦被認定存在學術造假行為的,無論是否已離校,所獲畢業文憑將由西安郵電大學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4、研究生存在學術造假行為,被認定為監管失職,負有責任的指導教師,給予全校通報,暫停招收研究生資格1年,并且在3年內不得擔任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或校學位委員會的委員;情節嚴重者取消其招收研究生的資格,直至撤銷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和給予行政處分等。
5、由于研究生的學術造假行為或學術不端行為所導致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第十條依據學校已認定結論,由研究生院負責按相關程序對涉案研究生執行紀律處分、進行撤銷學位和畢業文憑等處理;由研究生院和人事處負責對相關指導教師進行處理或處分。
第十一條舉報人捏造事實、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經查實,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自校務會通過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