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范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建立并維護良好的課程教學秩序,促進研究生教學質量和培養質量提高,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所有學歷教育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
第二條我校研究生課程教學工作實行學校和培養單位兩級管理。研究生院作為全校研究生課程教學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全校研究生課程體系建設的總體規劃與設計、研究生課程設置基本原則的制定、全校性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的檢查與評估,以及研究生公共課程的教學與管理。各研究生招生培養單位按照學校統籌規劃,落實本單位各專業研究生課程的設置與建設、課程教學組織、檢查與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課程管理
第三條研究生課程嚴格按照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開設。研究生課程設置應保持相對的穩定性和一定的靈活性,除在研究生培養方案修訂時定期進行調整和完善外,日常教學中一般不得隨意變動。
第四條列入研究生培養方案的所有課程均應有明確的教學大綱與課程說明。授課教師應在開課前結合培養方案要求制訂詳細的課程教學計劃、教學日歷,并列出參考書目、閱讀資料等。
第三章 授課教師聘用和教師教學行為規范
第五條研究生課程授課教師由開課單位在開課前一學期確定。
第六條研究生課程的主講教師一般應為研究生導師或教學、科研經驗較豐富的高級職稱人員、行業實務專家等。研究生導師應給研究生上課或做學術報告。
第七條授課教師應保持優良的教學風范和規范的教學行為,政治素質過硬,品行端正,作風正派,關愛學生,教書育人,舉止文明,語言規范,以身作則,為人師表。
第八條授課教師應按照《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人〔2011〕11號)的要求進行教學活動,服從學校教學安排,遵守學校各項教學管理規定和要求,積極更新教學理念,豐富教學內容,改善教學方法,創新教學模式,認真完成教學任務,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第九條教師授課期間不得自行調、停課或由他人代課。因故不能按計劃上課時,須按程序提出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調課或停課。教師停課后要及時補課。原則上每學期調代課不得超過3次,總學時不得超過10學時。凡隨意調課或停課的教師和學院,按教學事故處理,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研究生教學事故按照同期適用的《山東財經大學教學事故認定和處理暫行辦法》進行處理。
第四章 教學安排
第十一條研究生院每學期結束前1個月安排下一學期的研究生公共課程教學任務,各培養單位在此基礎上安排專業課程教學任務。研究生教學任務一經排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隨意變動。
第十二條開設課程時選課人數原則上公共課不得少于30人,專業課開課人數不少于5人。低于5人確需開課的,由培養學院報研究生院審核。
第五章 課程考核及成績管理
第十三條研究生課程考核實行分階段考核與期末考試(考查)相結合的方式。
分階段考核采用案例分析、模擬實訓、課堂隨機測驗、課程論文、項目設計、研究報告、調查報告、讀書報告等多種組合方式,通過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錄入成績,并保留原始資料與記錄。
考試方式有筆試、口試或口筆兼試。筆試可以開卷、閉卷或開、閉卷并用。考查方式由授課教師根據課程特點確定。
第十四條研究生課程的考核成績均采取百分制,其中必修課考核成績70分為合格,選修課考核成績60分為合格。分階段考核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的比重由授課教師確定。
第十五條授課教師應維護課堂教學秩序,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并將考勤結果作為評定研究生課程成績的依據之一。
第十六條研究生課程的考核應在命題的同時制定標準答案及評分標準??疾檎n程在評分時應給出30字以上的評語,具體說明評分依據。
第十七條研究生課程考試由開課單位組織進行,公共課考試由研究生院協調組織。每門課程的授課教師應出同等要求的A、B兩套試題,于考試前兩周交至開課單位(公共課交至研究生院),由開課單位或研究生院隨機抽取一套用于期末考試,一套備用或作補考用,試題量要適中。所有授課教師和命題人員都應該嚴格遵守有關試題保密的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試題。
第十八條授課教師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評判成績,并認真做好試卷分析與教學總結。
第十九條研究生課程考試由授課教師監考或由開課學院指派工作人員協助授課教師監考,研究生院指定工作人員巡考。授課教師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場監考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提出,經分管院長同意并另行指定監考人員。監考教師應嚴格按“考場規則”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授課教師必須嚴格審查研究生參加課程考核的資格。凡一門考試課程缺課(包括曠課、請假)達1/3者,或未完成教師要求的作業、報告、實驗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授課教師應在學期課程結束后及時評定考核成績,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成績的錄入,并將成績單、試題、試卷等完備的考核材料交由培養單位密封存檔。研究生課程考核成績一經錄入提交,原則上不得更改,授課教師有責任確保成績錄入真實無誤。對于弄虛作假、虛報成績者,將按學校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校研究生的成績單由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統打印,人工不得自行填涂任何信息。成績證明經培養單位審核后加蓋研究生院公章生效。已畢業研究生的成績證明由學校檔案館提供。
第六章 課程緩考、補考與重修
第二十三條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考核,需提前申請緩考。無故不參加考核,成績以“0”分記并取消其補考資格。研究生考試違紀者,成績記為“0”分,并按同期適用于研究生的違紀處分條例給予處理。
第二十四條必修課成績未達到70分,其余課程成績未達到60分者須補考。凡須補考的研究生,必須在下一學期開學一個月內補考完畢,逾期不再安排補考。
第二十五條補考或緩考不及格者,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參加補考者,應進行重修。重修課程若下屆未開設,經導師和研究生院同意,研究生可選擇與該課程內容相近的課程重修。
第二十六條補考、重修課程及格者,必修課成績按“70”分記錄,其余課程成績按“60”分記錄。
第七章 教學質量評價
第二十七條研究生課程教學的日常檢查和評估由各開課單位組織實施,教學檢查結果作為授課教師教學工作量的考核依據。研究生院定期開展抽查、評估,教學檢查結果予以公示并作為學校教學成果獎勵及優質課程建設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對教學工作出色、教學成果顯著的教師,開課單位應優先推薦其參評優秀教學成果獎等獎項;對教學評價結果為E級的教師,由研究生院和授課教師所在學院共同決定是否暫停其研究生授課資格。具體參考《山東財經大學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評價辦法》(政研〔2015〕4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授課教師應不斷總結教學經驗,改進教學工作,積極配合培養單位和學校進行教學質量的檢查和評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山東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課程管理辦法》(政研〔2012〕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