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研究生教學管理秩序,保障研究生教學質量,完善研究生質量監督體系,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現將《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江財研教字[2009]17號)修訂如下。
第一章 考核方式與成績評定
第一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分為期末考核和平時考核。期末考核方式可采用課堂閉卷、課堂開卷、讀書筆記、課程論文等方式進行。課程考核方式應在培養方案中明確。同一門課程的課程考核方式應保持一致。
(一)課堂閉卷或課堂開卷。學位課和必修課程原則上應采用閉卷方式。
(二)讀書筆記。教師應提供明確的書目清單,并進行有針對性的閱讀指導,定期檢查閱讀進展。每位學生應至少撰寫兩篇以上(含)書面讀書筆記(每篇三千字以上),教師對學生讀書筆記進行點評。課程考核結束后教師應提交學生讀書筆記、讀書筆記點評、成績冊等材料。
(三)課程論文。教師應布置兩次以上的平時作業或課程階段論文,一次課程期末論文。課程考核結束后教師應提交平時作業或課程階段論文、課程期末論文、成績冊等材料。
第二條 課程考核總評成績由期末考核成績和平時考核成績構成。原則上,期末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八十,平時考核成績占百分之二十至百分至五十。平時考核成績應根據到課率、課外作業、課堂討論、課程階段論文或案例報告等綜合評定。研究生學位課程的總評成績75分(含75分)以上為合格,其余課程60分(含60分)以上為合格。
第三條 課程考核方式和總評成績的評定標準,任課教師應于第一次授課時告知學生。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第二章 考核要求
第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相應課程的期末考核:
(一)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達到該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五分之一;
(二)在一學期內因病、因事缺課達到該門課程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
(三)未完成的平時作業達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任課教師認定的其他不允許參加期末課程考核情形。
課程考核前,各任課教師須嚴格審查學生的考核資格,若有取消資格者須于考核前兩周報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進行公布。學生如有異議,可在兩個工作日內向任課教師及其所在培養單位申請復議。任課教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在接到復議申請后,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研究生院同意后作出決定。
第五條 研究生參加期末考試時必須攜帶身份證和“研究生考試通知單”,自覺遵守考場紀律,遲到15分鐘及以上者,不準入場。參加閉卷考試的考生進入考場后,所攜帶的電子設備、書包、教材、參考書、筆記本以及其它紙張必須放在監考教師指定的地點,不準帶入座位。
第六條 研究生課程考核中存在以下情形的,除予以相應處分外,其成績作零分處理。
(一)期末閉卷考核時有下列情節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
1.未按考試規則要求將書包、書籍、筆記、通訊設備等交到考試指定地點并不聽勸告者;
2.協同他人違反考試規則、考場紀律者。
(二)在期末閉卷考核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1.將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或公式抄寫在桌面上、藏在試卷下或課桌內等處蓄意抄襲者;
2.在考場內相互傳遞或交流與考試內容有關信息行為者。
(三)在課程平時考核和期末考核中,凡出現抄襲或拷貝他人答案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一經查實,課程成績以零分記,并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期末考核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1.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者;
2.組織作弊,偷竊試卷或采用其它各種手段竊取試卷內容者;
3.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嚴重作弊行為者。
(五)研究生在校期間,因考試違紀受過處分后再次考試違紀者,或考試違紀拒不認錯態度惡劣者,均加重一級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三章 緩考、免聽與學分替換
第七條 研究生因病不能參加考試者,可申請緩考,因事原則上不能申請緩考。研究生因病緩考的研究生應填寫《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緩考申請表》(見附件1)并附校醫院等正規醫療單位出具的病例證明,經培養單位分管院長審核,研究生院分管院長批準后,方可緩考。申請書和醫院證明原件由研究生院培養科留存。緩考的研究生參加下一次該研究生課程的考核,并按正常成績記分。
第八條 必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須重修。選修課程考核不及格可以另選或者重修。
第九條 符合免聽條件的研究生在每學期選課前提出申請,學院分管院長簽署意見,研究生院分管院長批復后由培養單位通知開課學院和授課教師。免聽的研究生可以不參加課程學習,直接進行期末考試,按期末考試成績確定課程總成績。
(一)英語類考試成績符合以下條件的研究生,可申請免聽公共英語:
1.參加碩士研究生統一入學考試,且《英語一》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或《英語二》成績80分及以上;
2.TOEFL成績95分以上(IBT)(2年內有效);
3.IELTS成績6.5分以上(2年內有效);
4.GRE成績1300分(舊)以上或者320以上(新)(5年內有效);
5.GMAT成績700分以上(5年內有效);
6.WSK(PETS 5)考試合格(2年內有效);
7.大學英語六級(CET6)考試500分以上;
8.本科獲得英語專業學位或畢業證書;
9.如外語為非英語的其他語種,有效外語成績符合當年該語種相關出國語言條件的標準,也可申請免聽。
(二)漢語水平符合以下條件的來華留學生,可申請免聽漢語語言課程:
1.中文授課的來華留學生,通過HSK6級(兩年內有效);
2.英文授課的來華留學生,通過HSK3級(兩年內有效);
第十條 研究生根據學籍管理規定,校際協議等有關規定,經導師和學院審核認定、研究生院審核備案后,可以申請跨校(含境內外)修讀課程、開放式網絡課程學習,但研究生應修的政治理論類課程必須在我校修讀。
研究生校外所學課程與其專業培養方案上的課程相近或相同的,所在培養單位可以按專業培養方案上的同類課程學分認定和成績轉換,并報研究生院審核備案。
校外課程所認定的學分不得超過研究生專業培養方案要求總學分的50%。相關要求和流程按照《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學分認定與成績轉換管理辦法》(研教字[2020])16號)執行。
第十一條 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等活動、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經學生申請、培養單位審核、研究生院備案后,可認定為社會實踐學分。
第四章 查卷與成績更正
第十二條 課程成績由任課教師錄入后,不得隨意更改。研究生對當期期末考試成績有疑問,可要求查閱試卷,查卷應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每學期考試結束后至下學期開學第一周內,學生提交查卷申請表至開課單位;
(二)由開課單位委派任課教師查閱試卷;
(三)任課教師填寫查卷結果,經分管研究生教學工作負責人審核簽字后,附試卷復印件或其他必要的材料提交至研究生院;
第十三條 任課教師只查閱考試試卷是否有漏閱、漏記小分和小分加總錯誤,不得更改課程評分標準及成績構成比例,學生本人、學生家長、親友、同學等均不得直接到任課教師處查閱試卷。
第十四條 成績更正應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任課教師發現成績登錄有誤的,由教師本人在下一學期開學后兩周內提交《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課程成績更正申請表》(見附件2),由開課單位分管研究生教學工作負責人審核簽字;
(二)任課教師本人將《研究生課程成績更正申請表》(見附件2)、成績更正的原始依據(如試卷、平時作業、平時成績記載表、打分依據等)及復印件,提交到研究生院,不得由其他人代辦;
(三)研究生院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由專人進行成績更正和存檔。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更改成績:
(一)學生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任課教師提交作業的;
(二)非因查卷結果與原始成績不一致、成績漏登、錯登申請更改成績的;
(三)沒有在研究生院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查卷申請的;
(四)其他不符合更改成績要求的。
第五章 考試組織與命題
第十六條 研究生期末考試組織方式分為校考和院考。公共學位課、公共選修類課程為校考,由研究生院統一組織考試。其他課程由培養單位確定組織方式,可以是校考也可以是院考方式。
第十七條 研究生政治理論課、外語課等公共基礎課程,由課程所屬單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其他課程由任課教師自行命題。
第十八條 期末考試試卷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的試題。 任課教師于考試前一個月擬定題型相同、內容重復率不超過30%的兩套試題及參考答案報送研究生院培養科或培養單位研究生秘書。由研究生院培養科或培養單位研究生秘書抽取其中一套為當次考試試卷,另一套留存備用。
第十九條 任課教師應認真做好命題工作。考試題目的擬定要嚴格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不僅要考核研究生對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全面掌握程度,還要檢查學生應用基本理論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試卷題型應多樣化,難易程度要適當、有層次,以利于考核每個研究生的實際學習水平。題量與限定的考試時間(原則上為2.5小時)相當。
第六章 成績錄入、檔案保管與督查
第二十條 研究生考試課程考試結束后,任課教師應于一周內完成試卷評閱及錄入工作。教師閱卷與評分應認真規范,做到給分準確、寬嚴適度、統一標準、貫徹始終。
第二十一條 研究生考試課程和考查課程的成績由任課教師錄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統后,打印該課程成績單一份,經任課教師本人簽名,將成績單及試卷、報告、小論文等課程考核資料一并交課程所屬學院留存。各培養單位將成績單匯總后加蓋公章后提交到研究生院培養科,各課程所屬學院留存答卷原件。
第二十二條 研究生督導組于每學期開學后一個月內對課程考核相關檔案進行督導檢查,對不符合規范的課程考核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各課程所屬單位需將考試答卷和考查課程的考卷、報告、小論文等原始材料存檔至研究生畢業離校后兩年,以供查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江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課程考核管理暫行辦法》(江財研教字[2009]17號)同時廢止。學校之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