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守則
1、考生應按規定的考試時間提前15 分鐘進入考場,并按要求就座。凡不聽從監考員指揮或遲到30分鐘以上者,不得參加考試,該門課程按曠考論處;含有外語聽力課程考試遲到者,不準進入考場,按曠考論處。
2、考生一律憑研究生證(或進修生證)和身份證參加考試,并將證件放在座位靠過道的角上,以便監考員或巡視人員查驗。拒絕出示證件、未帶證件或證件不全者,不得參加考試,該門課程按曠考論處。
3、除必要的文具、計算工具以及主考教師事先指定攜帶的學習工具和材料外,考生不得攜帶其它任何物品進入考場。否則,按違反考試紀律論處。監考人員不負責保管上述任何工具和材料,如有丟失或損壞,后果由攜帶者自負。
4、考生進入考場后,應將座位周圍的紙張清理干凈,并檢查座位周圍是否寫有與考試課程有關的字跡,如有,應及時報告監考員。開考后,監考員如發現考生座位有與考試課程相關的紙張或字跡,該座位的考生一律按違反考試紀律論處。
5、考試開始后30 分鐘內,考生不得離開考場。考試進行中,考生不得隨意離開考場。確有特殊原因需中途離開考場者,必須舉手示意并經監考員批準,方可離開。
否則,監考員有權中止其考試,并對其按違反考試紀律處理。
6、在考試過程中考生應保持考場肅靜。除試卷印制不清或有錯漏外,考生不得向監考員詢問。確需詢問者,須舉手示意,請監考員處理。
7、考生在考試中應嚴格遵守考試紀律,獨立完成答題。關于考試違紀、作弊和擾亂考試工作秩序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的認定及處理,參見《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碩士研究生考試管理辦法》。
8、提前交卷的考生,由本人將試卷、答卷、草稿紙送交監考員,不得由他人傳遞或代交。交卷后應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內或附近逗留、談笑、喧嘩,否則按違反考試紀律論處。考試規定時間結束時,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并將試卷、答題卡、答卷、草稿紙等考試材料一起反扣后放在座位上,由監考人員統一收取試卷,待監考員收齊并清點無誤后方可離開考場。否則,試卷、答卷遺失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經監考員催促仍不交卷者,其答卷作廢,并按違反考試紀律論處。 9、考生不得將試卷、答卷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違反者其答卷作廢,并按違反考試紀律論處。
10、違反考試紀律的考生,不得與監考員或巡視員糾纏,更不得威脅監考員或巡視員,否則學院將給予嚴肅處理。
11、國家級或省級考試對考場紀律有特殊規定的,根據其規定執行考試紀律。
二、監考員守則
1、監考人員必須由具有高度責任感、熟悉監考業務的教師或管理人員擔任。
2、監考人員應按規定的考試時間提前20分鐘到達考場。
3、考試開始前,監考人員應指揮考生清理考場并按要求就座,向考生宣講考場規則,清點考生人數,要求考生出示考試有效證件并擺放在規定位置。
4、考試開始后,方可分發試卷,在此之前可分發草稿紙。分發試卷后,應提醒考生寫好姓名、學號等信息,并檢查證件是否真實,證件上照片是否與考生本人相符,證件上姓名與試卷上填寫的姓名是否相符等,以防代考。
5、考試過程中,監考人員應密切注意考場動態,不得中途離開考場,不得閱讀書報雜志,不得在考場內吸煙,不得大聲交談和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6、監考人員不得對試題內容作任何解釋,不得啟發和誘導考生答題。考生就試卷印制不清或錯漏之處提出詢問時,應當眾公開答復。
7、監考人員必須嚴肅認真地維護考場紀律,既要嚴格管理考生,又要關懷考生,發現考生有舞弊企圖,應及時明確地給予批評教育并當場予以糾正。對違反考試紀律者,應立即中止其答題,沒收其試卷,并保存好違紀、作弊的證據,將違紀、作弊情節詳細地記載于《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研究生考場情況登記表》上。
8、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因急病不能繼續考試,提出請求后,經主監考員認定,可批準考生緩考。監考員應將情況詳細記載在《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研究生考場情況登記表》上,在考試結束后,報研究生部。
9、考試結束前10 分鐘,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注意把握時間。考試結束鈴響后,應立即宣布停止答題,并回收清點試卷、答卷和草稿紙。
10、 監考人員應嚴格遵守考試時間,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11、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認真清點試卷和答卷并及時送交有關部門;同時要認真填寫《上海國家會計學院研究生考場情況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交學院考場巡視組,另一份放入試卷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