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研究生分流培養機制,提高培養質量,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達到最長學習年限而未能授予學位者,必須以畢業、結業、肄業等形式之一終止學籍,并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接受我校學歷教育的研究生。
第四條 學校設立研究生學歷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學歷委員會”),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院負責人和教師代表組成,負責審定研究生畢(結、肄)業等事項。
第二章 畢業管理規定
第五條 博士研究生申請畢業條件
(一)學習年限和基本要求
我校博士研究生學制及最長學習年限按照《長安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博士研究生按照培養計劃要求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合格,滿足畢業基本要求,但尚未滿足學位授予條件者,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畢業論文答辯。如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不滿足畢業要求、未申請畢業論文答辯,則根據本細則第三、第四章規定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獲準畢業的博士研究生,在畢業后3年內若滿足申請學位要求,可按照《長安大學碩士與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文件要求申請學位。
若直博或碩博連讀研究生在申請博士畢業的同時申請碩士學位,則博士畢業答辯和碩士學位答辯可合并進行,但須同時滿足二者的標準。
(二)學術成果要求
博士研究生在學期間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1.在《長安大學學術期刊目錄》中C區及以上期刊發表學術論文。
2.獲得國家級科技成果獎。
3.獲得省部級科技或社科成果獎,排名靠前。
4.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且有成果轉化。
5.獲得同行認可的其他高水平學術成果。
研究成果須與畢業論文密切相關且以研究生本人為第一作者、長安大學為第一署名單位。
(三)申請畢業程序
1.擬申請畢業博士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內向學院提交申請材料,學院按照畢業相關要求審核材料。
2.學院負責博士研究生畢業論文評審工作,評審采取盲審方式,評審人由3名相同或相關學科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校外專家至少1名。
3.專家評閱意見返回全部通過后,方可申請論文答辯。
4.畢業答辯委員會由3-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指導教師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指導教師超過1人時,只能有1人參加。
5.經畢業答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由學院審核,報校學歷委員會審定,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六條 碩士研究生申請畢業條件
(一)學習年限和基本要求
我校碩士研究生學制及最長學習年限按照《長安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碩士研究生按照培養計劃要求修滿規定學分,成績合格,滿足畢業基本要求,但尚未滿足學位授予條件者,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畢業論文答辯。如在最長學習年限內不滿足畢業要求、未申請畢業論文答辯,則根據本細則第三、第四章規定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獲準畢業的碩士研究生,在畢業后2年內若滿足申請學位要求,可按照《長安大學碩士與博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文件要求申請學位。
(二)學術成果要求
碩士研究生申請畢業的學術成果要求由各學院自行確定。
(三)申請畢業程序
1.擬申請畢業碩士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內向學院提交申請材料,學院按照畢業相關要求審核材料。
2.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送審工作由各學院組織進行。
3.專家評閱意見返回全部通過后,方可申請論文答辯。
4.畢業答辯委員會由3-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指導教師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主席;指導教師超過1人時,只能有1人參加。
5.經畢業答辯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由學院審核,報校學歷委員會審定,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七條 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內容及格式要求參照《長安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撰寫規范》執行。
第八條 學校對研究生畢業論文進行抽檢,抽檢工作由研究生院組織實施,畢業論文抽檢結果未通過者不予答辯。
第九條 研究生因違反校規校紀,留校察看期間不準予畢業。留校察看結束后,可在最長學習年限內申請畢業。
第三章 結業管理規定
第十條 研究生在校學習時間達到最長學習年限,修完培養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但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 博士研究生在結業后3年內、碩士研究生在結業后2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經本人申請,通過畢業審核程序,準予畢業,并換發畢業證書;達到學位授予相關要求的,可申請學位。
第四章 肄業管理規定
第十二條 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對學滿一年以上,因未完成課程學習等必修環節或《長安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中規定的其他情形退學的研究生,發給肄業證書;對學習不滿一年退學的研究生,發給學習證明。
對研究生退學的認定及處理程序按照《長安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三條 已肄業或退學的研究生不得再申請畢業(學位),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學位證書、畢(結)業證書中,獲得學位時間、畢(結)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十五條 畢業、結業或肄業的研究生須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各項離校手續后方可領取證書。
第十六條 學位證書、畢(結、肄)業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原《長安大學研究生畢業、結業、肄業實施細則》(長大研〔2019〕36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