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深圳大學研究生考試考風考紀,樹立良好教風學風,根據《深圳大學研究生違紀處分辦法》,對我校研究生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及處理作如下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的研究生考試是指學校、院(部、中心等)組織的與研究生學業有關的各種考試。
第二條研究生院負責研究生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并具體組織公共課與學科基礎課程的考試,專業課程的考試由開課學院(部、中心等)具體組織。
第三條研究生院依據本辦法,對考試違紀行為提出認定與處理意見,報學校批準。
第二章 考試違紀行為的認定
第四條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 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
6、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 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五條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 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閉卷考試的;
2、在考試桌上、座位周圍或身體上涂寫任何與考試課程內 容有關的文字和符號的;
3、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 料的;
4、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5、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進入考場的;
6、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9、考試交卷結束前持有他人試卷或草稿紙的;
10、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11、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嚴重考試作弊:
1、替他人參加考試或由他人代替考試的;
2、有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策劃)作弊的;
3、請校外人員協助作弊的;
4、竊取試卷、篡改分數的;
5、使用通訊設備傳遞考試內容的;
6、出現兩次以上考試作弊行為的;
7、其他嚴重考試作弊行為。
第三章違規行為的處理辦法
第七條考試工作人員(如監考教師、主考教師、考場巡視員、考風考紀督導員等)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四、五、六條所列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應作如下處理:
1、保留考生違紀作弊的證據,當面告知考生的違紀行為,視情況決定是否立即取消考生繼續考試的資格。
2、在考場記錄表上如實登記考生違紀作弊情況,并由兩名以上發現作弊的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
3、考試結束后立即將有關材料(試卷、作弊證據等)報研究生院處理。
4、研究生院收到材料后,審核考場記錄表及違紀作弊證據材料,確認無誤后,在成績系統中將該生成績記為〇分,并按有關規定報請學校予以紀律處分。
第八條教師在判卷或其它情況下發現的違紀問題,要及時將書面報告及相關材料一并交研究生院或交考生所在院系研究生秘書報研究生院處理。
第九條考生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深圳大學學生申訴條例》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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