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我校學位授予工作,保證學位授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我校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專業學位類別、專業名稱,以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為準,所授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三條 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術道德規范,達到學校規定的學術水平標準者,均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四條 學士學位的申請及授予工作根據《西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辦理。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五條 我校設立學校和各院系(或學科)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西北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履行相應職責。
第六條 各級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審議應當通過會議進行,不得采取通訊方式。會議必須有委員會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為有效。表決可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同意票超過全體委員人數的半數方為表決通過。
第七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每年定期召開會議,審定學位授予工作。
第三章 學位授予的基本條件
第八條 攻讀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合格,完成培養方案要求,修滿規定學分,通過碩士學位論文答辯,達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二)掌握本學科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三)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
作的能力;
(四)達到《西北大學研究生在讀期間科研成果規定》的要
求。
第九條 攻讀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思想政治考核合格,完成培養方案要求,修滿規定學分,通過博士學位論文答辯,達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掌握馬克思主義基本理論;
(二)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
識;
(三)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學術或者專門
技術上有創造性的成果;
(四)達到《西北大學研究生在讀期間科研成果規定》的要
求。
第四章 學位授予的程序
第十條 凡在我校申請博士、碩士學位者,申請學位須經下列程序:
(一)選題開題
申請者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所申請專業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且成績合格,并圍繞學位論文選題開展一定工作后,可申請開題論證,由導師負責組織并安排學位論文的開題論證工作。開題論證通過者,其所選題目即可作為其學位論文題目,若學位論文題目或研究內容發生重大變更,則須重新進行開題論證;開題論證未通過者,由導師決定其下一次開題論證時間。
(二)資格審查
申請者通過開題論證、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相應必修環節且考核合格,并完成達到所申請學位學術水平的論文后,向學校提出學位申請,并提交學位論文、學位申請書及其他科研成果證明等學位申請材料接受資格審查。
(三)預答辯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學科實際情況,實行預答辯制度。博士學位申請者須通過學位論文預答辯后方能進入學位申請后續環節。
(四)學位論文文字復制比檢測
申請者的學位論文須通過文字復制比檢測。
(五)論文評審
申請者的學位論文須通過評審。
(六)論文答辯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全面審核申請人在學期間各方面情況及學位論文評審意見書、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等,簽署是否同意答辯的意見,并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答辯;學位論文答辯須公開進行,答辯地點設在本校。
(七)學位授予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的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或不授予的決定。
第五章 研究生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 學位論文應在導師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研究、撰寫必須恪守學術規范,堅決杜絕剽竊、抄襲、造假等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二條 學術學位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二)論文的內容應能體現作者具有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專門知識;
(三)論文應具有新的見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術成果,反映出科學的研究方法和較熟練的技能。
第十三條 專業學位碩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論文應與實踐緊密結合,內容應體現作者運用本領域及相關學科的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二)論文結果應對實際工作具有較高的應用價值;
(三)論文形式可以是專題研究成果,也可以是高水平的調研報告或案例分析報告等多種形式。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一)對論文所涉及的問題,應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論文的基本論點、結論、建議和方法具有創新性,并有較高的學術價值,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較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三)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創造性的見解,取得顯著的科研成果,反映出先進的、科學的研究方法和熟練的技能。
第十五條 學位論文應是一篇系統而完整的學術論文,原則上碩士學位論文不少于三萬字,博士學位論文不少于六萬字。原則上學位論文為中文撰寫(除特定外國語言專業或外語授課類國際學生)。凡用非中文撰寫的論文,須同時提交不少于五千字的中文概要。
第十六條 碩士學位論文工作量應不少于1 年,博士學位論文工作量應不少于1.5 年(學位論文開題論證通過與論文答辯的間隔時間)。
第十七條 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上述要求和本學科的特點,結合校內外相應的學術水平,提出本學科、專業學位論文的具體標準。
第六章 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
第十八條 學位論文評審一般采用“雙盲評審”,專業學位論文也可采用“集中評審”方式。碩士學位論文“雙盲評審”的評審人為2-3 名,均應為校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其中至少1 名為省外專家。
專業學位論文“集中評審”的評審人為2-3 名,均應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或相關實踐領域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研究生校外導師不得擔任評審人。
博士學位論文評審人為5-7 名,均應為校外本學科或相關學科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一般應為博士生導師),其中至少3 名為省外專家。
第十九條 必須保證評審人有一定的評審時間,要保證評審人的學術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自己的意愿強加于評審人。
評審人應對學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同時對論文可否提交答辯,是否達到該生所申請學位的學術水平,給出明確意見。
第二十條 研究生學位論文評審意見中如有2 名及以上評審人不同意答辯,不能進行答辯,本次學位申請終止。
第七章 學位論文答辯
第二十一條 學位申請人必須在論文評審通過后兩年內提出論文答辯申請,否則本次學位申請終止。
第二十二條 學位論文評審通過后,學位申請人按照評審專家意見對論文進行必要修改,經導師簽字確認后,方可參加論文答辯。學位申請人的導師原則上應參加學位論文答辯,但不能作為答辯委員會委員參與表決投票。
第二十三條 答辯委員會組成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3 至5 名研究生導師或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5 至7 名博士研究生導師或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成員中應當至少有2 位外單位的同行專家。
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成員擔任,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應由外單位的博士生導師擔任。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 人,負責答辯記錄和答辯準備工作。
第二十四條 答辯委員會職責是審查學位論文質量、評定學位論文學術水平,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是否通過學位論文答辯和可否建議授予學位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答辯委員會應根據表決結果形成答辯決議。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均應當場出席。
答辯委員會應堅持學位標準,實事求是,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要求,保證質量。
第二十五條 學位論文答辯程序
(一)由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或指定人員宣布研究生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委員和秘書名單,并請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會議。
(二)導師或答辯委員會秘書介紹該生在學期間的基本情況。
(三)學位申請者向答辯委員會報告其學位論文要點。
(四)答辯委員會提問,學位申請者答辯。
(五)答辯委員會召開會議,由答辯秘書宣讀論文評審人的評審意見,委員進行評議并投票表決、形成答辯決議,會議期間申請人及旁聽者回避。
(六)宣讀表決結果和答辯決議。
(七)答辯結束,全體成員在答辯決議上簽字后,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
第二十六條 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者,經答辯委員會同意(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可在半年后一年內修改論文后再重新答辯一次。若答辯委員會未做出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的決議,或申請者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后仍不合格者,本次學位申請終止。重新答辯時,答辯委員會應當有半數以上成員為原有成員。
第二十七條 學位論文答辯人必須遵守時間和答辯會場規則,無故缺席者,按自動放棄答辯資格處理。
第二十八條 統招博士學位研究生的學位論文,如未達到博士學位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水平,而申請人又未獲得該學科碩士學位者,經申請人同意,答辯委員會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但申請人不得再提出博士學位的答辯申請。
第二十九條 學位論文答辯結束后,申請人須按照答辯專家意見對學位論文進行必要修改,經導師簽字確認后,方可提交存檔。
第八章 學位授予
第三十條 答辯結束后,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依據學位授予基本條件進行審議和表決,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的建議。表決結果連同會議記錄等材料在規定的時間內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學位授予基本條件,結合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建議,對學位申請予以審議和表決,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學位的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不審議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未建議授予學位的申請。
第三十二條 授予的學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內無異議者即可頒發學位證書。
第九章 名譽博士學位
第三十三條 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境外人士名譽博士學位暫行規定》(學位〔2010〕14 號)等文件要求,對于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后,可授予其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章 異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位申請人或學位獲得者在獲得學位過程中存在舞弊作偽行為,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核準,根據性質和情節輕重,可作出暫緩授予學位、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撤銷已授學位等決定。
第三十五條 學位申請人對不受理其學位申請、不授予其學位的決議或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學位獲得者對撤銷其學位的決議或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學院或學校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六條 學院或學校在收到申訴或異議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學位申請人對學校作出的復核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不得用同一篇論文申請兩個或兩個以上學位。
第三十八條 全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指導委員會對各類專業學位研究生申請學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以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申請博士、碩士學位,除執行本細則外,還要按照相關的實施細則辦理。
第四十條 在我校學習的港澳臺同胞、外國留學生申請學位,參照本細則辦理。
第四十一條 凡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決定授予學位者,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證書從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決定之日開始生效。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本人申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學位證明書。學位證明書應注明原學位證書編號等內容。學位證明書與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條 學校應將碩士和博士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論文交國家指定機構存檔。依法應當保密的學位論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有關文件辦理。學院應按照要求整理檔案材料,1 份交校檔案館,1 份放入學生個人檔案。
第四十三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閉會期間,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重大事宜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團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十四條 學位申請人因各種原因未完成學位申請各環節,可重新申請學位。學位申請應在有效學位申請年限內完成,學位申請總次數不超過三次。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自2019 年12 月5 日至2024 年12 月4 日施行。本細則實施之日起,《西北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校發〔2007〕研字2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