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指導思想
為維護學術尊嚴,明確學術責任,規范學術行為,嚴明學術紀律,促進研究生學術創新,杜絕各類學術不端現象的發生,加強校風學風建設,促進我校學術研究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教育部《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在學位授予工作中加強學術道德和學術規范建設的意見》,在已經實施的《北京林業大學科學道德規范》和《北京林業大學關于研究生因學習及學術問題退學的有關規定》等制度的基礎上,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接受國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的所有研究生。本辦法所涉及的學術活動是指研究生學習期間所進行的一切教學、科研、技術咨詢服務等。
第二章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條學術不端行為是指在學術活動中的各種造假、抄襲、剽竊等行為,主要包括:
(一)偽造或篡改實驗數據、研究成果。
(二)抄襲他人的學術觀點、實驗方案、資料和數據等。
(三)將他人的學術成果作為自己學術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
(四)未參加實際研究,在他人公開的成果上署名;未經他人同意簽署他人姓名;未經科研項目負責人同意標注資助項目等。
(五)提交學位申請材料時弄虛作假,在學位授予工作各環節中,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成績。
(六)偽造導師或專家推薦信及其它評定(或審批)意見,偽造導師或專家簽名。
(七)一稿多投或稍作修改重復投稿。
(八)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制度。
(九)其它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道德規范的行為。
第四條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原則。包括:
(一)實事求是原則。相關部門妥善保存舉報資料和相關材料,及時進行細致調查,實事求是地予以處理。
(二)依法辦事原則。調查處理過程中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保護被舉報人的申訴權利以及相關當事人的知情權。
(三)教育和懲處相結合原則。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及相應處理,對其指導教師進行通報批評。
第三章學術不端行為的處理和申訴
第五條校研究生院學位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學位辦)負責受理關于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負責組織相關調查和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
第六條學術不端行為的認定程序:
(一)接到舉報15個工作日內,學位辦與被舉報人所屬學院負責人協商,決定是否實施調查。
(二)如決定對舉報實施調查,則成立調查小組。小組由具有學術聲望、辦事公正且與調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關系的人員組成。
(三)調查小組成立后立即進行初步調查,收集分析有關材料,與被舉報人和其他知情者面談,一般在調查開始后的30天內對初步調查的內容和結論做出書面報告。
(四)初步調查后,調查小組應將證據、初查結論分別反饋至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敦請被舉報人做出書面說明,將此書面說明連同初步調查報告送被舉報人所屬學院負責人審核。
(五)若經初步調查認定舉報無實質內容或證據不足,即可結束調查。若初步調查認為確實存在不端行為,由調查小組與被舉報人所屬學院負責人協商,決定繼續進行正式調查或做出調查結論,并提出相應處理建議。若調查表明舉報是惡意誣告,將移交至校相關部門,應追究舉報人的責任。
(六)正式調查應在初查完成后7天內啟動。學位辦派人參加調查組的第一次會議、審議舉報和初查報告,制定正式調查的計劃和保密要求。
(七)正式調查應核查和評議所有相關證據,與舉報人、被舉報人及知情者面談并記錄,被面談人需在原始記錄上簽字并保留記錄副本。
(八)正式調查結束后,調查組應向研究生院負責人及主管校領導呈交調查報告。報告應包括:調查過程、與調查相關信息的來源、詳細的調查結果和證明材料。報告呈交之前須經被舉報人閱讀并做出書面答復(該答復作為報告附件附后)。
(九)被舉報人對調查處理的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學位辦提出申訴,由學位辦做出是否重新調查的決定。
(十) 對已獲得我校碩士、博士學位的被舉報人,若無法與其直接取得聯系,其指導教師有義務代替被舉報人參與上述鑒定程序。
(十一)上述各過程的書面材料均應保存5年。
第七條對尚未取得學位的學歷教育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可視情節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對情節較輕的學術不端行為,結合當事人對其行為的認識態度給予口頭警告。
(二)對于情節一般的學術不端行為,給予當事人延期答辯處理。
(三)對于情節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給予當事人延期答辯處理并根據學校有關研究生管理規定給予處分。
(四)對情節惡劣、造成極壞影響的學術不端行為, 根據學校有關研究生管理規定,取消當事人申請學位資格直至開除學籍。
第八條對尚未取得學位的非學歷教育研究生的學術不端行為,可視情節給予1-2年內不得申請學位或取消申請學位資格的處理。
第九條對已經取得北京林業大學學位的研究生,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 撤銷已授予的學位,收回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
撤銷授予學位的審議程序:
(一)由學位辦進一步核實材料,如有必要可組織專家復審,并轉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二)由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是否撤銷學位進行審核和不記名投票表決,并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交報告。
(三)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分委員會提交的報告,進行不記名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撤銷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對撤銷的學位予以通報公布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學位論文以及有研究生指導教師署名的公開發表的論文被認定為有學術不端行為的研究生指導教師負有連帶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由北京林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相應的處理:
(一)所指導的學位論文一次被認定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在全校范圍內對其通報批評,并責成所在學科的學科負責人進行教育;
(二)指導教師已盡到足夠義務、已對研究生進行了充分的反學術不端行為教育的,北京林業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具體情節從輕處理。
第十一條 由北京林業大學資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學術不端行為,學校有權中止直至收回相關資助,并公開聲明這些研究工作受到學術不端行為的影響。
第十二條署名北京林業大學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學術不端行為,未公開發表出版的責令當事人聯系相關單位取消公開其成果;已出版發表的應公開聲明這些研究工作中存在學術不端行為。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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