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專業學位的特點和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校專業學位分在職碩士專業學位和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兩種類型。
第三條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德良好,并達到專業學位相應要求者,均可按本細則的有關規定申請學位。但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二章 在職碩士專業學位
第四條課程學習、學分及培養環節
研究生應結合本人培養計劃,修完相應類別(領域)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方案中所規定的課程且成績合格,達到總學分要求,并完成各項培養環節后方可提交學位論文答辯申請。
第五條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學位論文選題應來源于應用課題或現實問題,必須要有明確的職業背景和應用價值。
2.學位論文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可采用調研報告、應用基礎研究、規劃設計、產品開發、案例分析、項目管理等形式。
3.學位論文的格式內容及其書寫、印刷要求參照《北京林業大學關于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的統一要求》。論文字數原則上在2萬字以上。
4.總體要求
(1)論文工作應在校內外導師的共同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2)論文必須具有一定的工作量,研究生用于完成論文工作的實際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年半;
(3)論文運用的理論、研究方法和技術手段正確,有一定創新或具有一定的理論深度和學術水平;
(4)論文應能體現作者綜合運用知識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并解決生產和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5)論文行文流暢,結構嚴謹,邏輯性強,應能體現作者較強的寫作能力。
第六條學位論文答辯時間
申請答辯研究生的學制要求為3~5年。全年安排一次正式答辯,為10月-11月。
第七條論文答辯申請
1.研究生完成學位論文的撰寫,經校內外導師審閱同意后,方可申請論文答辯。
2.研究生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向學院負責人提交答辯申請,學院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者的答辯資格進行審查。
3.申請時需提交成績單、學位論文初稿電子版和紙質版等相關材料。具體要求按照《北京林業大學在職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指南》辦理。
第八條 論文評閱工作
1.通過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的學位論文方能進入論文評閱環節。
2.研究生的學位論文采用隱名送審的方式評審。
3.學位論文應至少有2名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家評閱。評閱人負責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和修改意見,并明確提出是否同意答辯。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論文評閱人。
4.研究生必須根據評閱人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后才能進入學位論文的答辯環節。
5.論文送審中有1篇(含)以上不通過者,此次申請無效,需延期一年后重新辦理答辯申請手續。
6.論文應在答辯前30天送交評閱人。研究生不得參與論文及評閱意見的送審傳遞工作。
第九條 學位論文答辯的組織
1.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由學院各專業學位點負責。
2.答辯委員會由3~5位專家組成,其中應有相關行業實踐領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導師可參加答辯會議,但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成員。如個別答辯委員因故缺席,但委員到會人數及組成符合要求,則答辯會可照常進行,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答辯秘書應由獲得碩士學位以上的教師(或中級職稱以上人員)擔任。答辯秘書應在答辯前一周負責將學位論文送達答辯委員,并協助答辯委員會主席做好答辯會的組織工作,對答辯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具體要求按照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執行。
4.答辯委員應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評議。經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對建議緩授學位者,經答辯委員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并做出決議,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
第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
1.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開始、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等,并主持會議;
2.答辯秘書介紹研究生簡歷、課程學習成績、學位論文送審及修改情況,并說明是否符合答辯要求;
3.研究生報告論文主要內容,不超過二十分鐘;
4.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到會者提問,申請人答辯,導師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問題;
5.研究生答辯(導師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問題);
6.休會
答辯委員會舉行會議,討論答辯委員會決議;以不記名的方式進行投票表決,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建議;
(7)復會
由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決議。
第十一條 答辯會結束后,研究生應根據答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論文修改情況經導師簽署意見,在規定時間內由答辯秘書將學位論文及答辯材料交送所在學院,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學位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提交。
第三章 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
第十二條 課程學習、學分及培養環節
1.研究生應完成相應專業學位類型研究生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和各項培養環節要求。
2.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課程選修、學分管理以及課程學習成績考核等方面的具體要求,按照《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課程學習管理辦法》執行。
3.校外專業實踐時間在學期間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三條 學位論文的基本要求
1.學位論文選題應來源于應用課題或現實問題,必須要有明確的職業背景和應用價值。
2.學位論文形式可以多種多樣,可采用調研報告、應用基礎研究、規劃設計、產品開發、案例分析、項目管理等形式。
3.學位論文的格式內容及其書寫、印刷要求參照《北京林業大學關于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位論文格式的統一要求》。論文字數原則上在2萬字以上。
4.總體要求
(1)論文工作應在校內外導師的共同指導下,由研究生本人獨立完成;
(2)論文必須具有一定的工作量,學制兩年的研究生用于完成論文工作的實際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年, 學制三年的研究生用于完成論文工作的實際時間一般不少于一年半;
(3)論文運用的理論、研究方法和技術手段正確,有一定創新或具有一定的理論深度和學術水平;
(4)論文應能體現作者綜合運用知識進行調查研究、分析并解決生產和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5)論文行文流暢,結構嚴謹,邏輯性強,應能體現作者較強的寫作能力。
第十四條學位論文答辯時間
按規定學制完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答辯者,由本人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申請,經導師、專業學位所對應學科的負責人審查同意、學院批準后,報研究生院備案。
第十五條論文答辯申請
1.研究生完成了學位論文的撰寫,經校內外導師審閱同意后,方可申請論文答辯。正式申請應在答辯前45天向所在學院提出。
2.申請時需提交答辯申請表、答辯審核表、成績單、學位論文初稿電子版和紙質版等相關材料。具體要求按照《北京林業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指南》辦理。
第十六條論文評閱工作
1.論文評閱一般為3~5人(具有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評閱人負責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和修改意見,并明確提出是否同意答辯。申請人的導師不能作論文評閱人。
2.研究生必須根據評閱人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后才能進入學位論文的答辯環節。
3.論文送審中如有一篇不通過者(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論文修改后可增聘一名評閱人,如再次不通過者(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則取消本次答辯資格。如一次送審中有兩篇及以上不通過者(不同意參加論文答辯),則直接取消本次答辯資格。申請人下次提交答辯申請的時間至少在半年以后。
4.論文要在答辯前30天由答辯秘書送達評閱人。研究生不得參與論文的送審傳遞工作,評閱人和評審意見對申請人保密;論文被確定為隱名送審的研究生應在答辯前35天提交學位論文。
第十七條學位論文答辯的組織
1.研究生學位論文答辯由專業學位所對應的學科負責。
2.答辯委員會由3~5位專家組成,其中應有相關行業實踐領域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導師可參加答辯會議,但不得擔任答辯委員會成員。如個別答辯委員因故缺席,但委員到會人數及組成符合要求,則答辯會可照常進行,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3.答辯委員會設秘書一人,答辯秘書應由獲得碩士學位以上的教師擔任。答辯秘書應在答辯前一周負責將學位論文送達答辯委員,并協助答辯委員會主席做好答辯會的組織工作,對答辯過程進行詳細記錄。具體要求按照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執行。
4.答辯委員應本著“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正合理”的原則進行評議。經答辯委員會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可建議授予碩士學位。對建議緩授學位者,經答辯委員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并做出決議,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申請答辯。
第十八條學位論文答辯會程序
1.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答辯開始、宣布答辯委員會成員和秘書名單、學位申請人及其指導教師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等,并主持會議。
2.答辯秘書介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申請人的課程學習成績、論文發表情況、學位論文送審及修改情況,并說明是否符合答辯要求。
3.申請人宣讀《論文獨創性聲明》,并報告論文的主要內容(30分鐘以內)。
4.答辯委員會成員及到會者提問,申請人答辯,導師不得代替研究生回答問題。
5.休會,答辯委員會內部討論,內容主要包括:
(1)申請人導師介紹研究生在學期間的政治思想表現、學習和科研能力等;
(2)導師回避,答辯委員會單獨舉行會議;
(3)主席宣讀論文評閱人的綜合評語;
(4)委員討論,并通過論文評語,投票表決是否同意授予學位、同意畢業,最后形成答辯決議。
6.復會,申請人起立,主席宣讀《答辯委員會決議書》。
7.申請人答謝,并可對決議提出質疑或提出保留意見。
8.主席宣布答辯會結束。
第十九條答辯會結束后,研究生應根據答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對論文進行修改。論文修改情況經導師簽署意見,在規定時間內由答辯秘書將學位論文及答辯材料交送所在學院,研究生同時應向學校圖書館上傳學位論文全文電子版,其他材料按照北京林業大學研究生學位信息管理系統要求提交。
第四章 學位評定與授予
第二十條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院學位評定分委員原則上每年1月份、6月份各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第二十一條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經答辯委員建議授予專業學位的申請人,要逐個對其思想品德表現、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等情況進行全面審議。凡答辯委員會不建議授予學位的,分委員會一般不再進行審議,但對個別爭議大的,經過復議程序后,可提交分委會審議;對個別經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分委員會審議后認為不合格的,可作出建議修改論文重新答辯或不予授學位的決議。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決議時,應充分說明理由,并在會議上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學位評定委員會對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核上報的專業學位授予名單和學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重點審核學位分委員有爭議的內容。
對某些經答辯委員會通過的論文,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認為不合格者,也可以作出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或不予授學位的決議,但須對不合格的理由作出明確的說明,形成決議。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過半數以上票數通過者,決議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學校于每年適當時候舉行學位授予儀式,為學位獲得者頒發學位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如研究生對學位授予存在異議,可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訴。
第二十五條如該細則內容與各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相關規定沖突時,按照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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