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大力推進我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提升高層次人才培養質量,探索新形勢下研究生教育教學規律,培育研究生教育教學優秀成果,促進研究生教育改革與創新能力的提高,調動教師對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與項目建設的積極性,規范研究項目及經費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系列研究項目(以下簡稱“研究生教改系列項目”)是由研究生院批準立項并資助的研究生教育教學改革研究及其實踐項目。主要研究內容包括人才培養模式、課程體系、課程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課程教材等方面的應用和理論研究。
第三條研究生教改系列項目包括教改研究項目、課程建設項目、教材建設項目等類型。
(一) 教改研究項目是指運用教育學基本理論,適應研究生教育發展趨勢,面向研究生教育教學中的重點、難點或熱點問題,為促進我校研究生培養質量提升的培養模式改革、培養體制機制建設、學位點建設、教育管理隊伍建設、培養質量保障體系研究、創新創業教育研究(包括創新創業實踐、實訓、師資培訓、教育質量與競爭力、教育改革、比較分析等研究)、研究生教育國際化等方面高質量發展,具有較高推廣、應用價值的項目。
(二) 課程建設項目是指為提升研究生課程教學質量開展的混合式教學、案例教學、課程思政、英文課程、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研究項目、在線課程建設項目,以及與研究生課程教學內容、教學方式和教學方法改革創新相關的項目。
(三) 教材建設項目是指為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滿足學校的研究生課程教學、學科建設和課程體系建設需要,立項建設的教材編寫項目。
第四條研究生教改系列項目采取個人申報、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立項的原則,由研究生院每年定期組織申報。
第五條申報項目需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 選題符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和學校發展目標定位需求,立意高遠,目標明確,研究思路正確,有一定的前期工作基礎,研究方法有創新性且切實可行。
(二) 項目負責人應為在崗的教師或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員,有較為豐富的教學實踐、研究或管理經驗,并承擔研究生教學、指導工作或從事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
(三) 各類項目根據研究內容不同,研究期限一般為1-2年。
第六條項目申報與立項程序
(一) 研究生院每年定期公布研究生教改系列研究項目立項通知。
(二) 項目負責人依據“立項通知”填寫“項目申請書”,經所在培養單位初審,推薦上報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三) 評審通過的項目行文公布,實施項目研究。學校對通過立項的項目給予經費支持。
(四) 同一類別項目每人只能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一項,在項目未結題驗收之前,不得以項目負責人身份申報新的項目。
第七條項目管理
(一)實行項目負責人制。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項目的申報、實施、總結、成果推廣以及項目經費的預算、使用等工作。項目負責人應按時、保質認真實施項目研究計劃,完成研究工作。項目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允許更換項目負責人。遇有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身體原因等變動的,應通過學院審核,報研究生院批準。
(二)學院(部門)領導責任制。學院(部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領導負責本培養單位的項目組織、協調及支持工作,負責審批本培養單位立項項目的經費使用,并對項目實施、成果推廣、經費使用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三)研究生院領導責任制。研究生院分管領導負責項目的整體規劃,并組織項目的申報、評審、檢查和驗收等工作,對項目實行目標管理。
(四)項目中期檢查制。項目負責人應按照規定填報“項目中期檢查表”,研究生院將組織專家評審項目進展情況,以決定研究項目是否繼續資助。
第八條經費主要支出范圍
1.調研、參加相關學術會議或邀請專家差旅費;
2.圖書資料、文具、音像制品和軟件購買;
3.資料印刷費(包括打印、復印、錄像);
4.論文版面費、專著出版費;
5.項目所需耗材費;
6.項目評審和驗收費、專家講課費;
7.材料、成果驗收(鑒定)費、服務費;
8.教學設備購置費;
9.參與教學研討會議費、培訓費;
具體經費使用嚴格按照項目申報預算執行。
第九條研究經費的管理與監督
(一) 項目經費實行項目負責人制,按照學校的財務規定報賬。
(二)按照“一次核定、二次撥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補”的原則,項目立項后第一次撥付60%項目啟動資金,項目研究周期過半且通過中期檢查后進行第二次經費劃撥,撥付剩余40%的項目經費。
(三)項目經費須專款專用,不得用于與研究項目無關的開支。對違反財務制度和本辦法者,研究生院將視情況采取警告、停止撥款、撤銷資助、追回經費、通報批評等方式進行處理。
(四)被終止、撤銷的項目,學校停止撥款,并追回已撥的研究經費。
(五)負責人所在培養單位有督促項目負責人按時、保質、保量完成項目的責任。
第十條項目結題驗收
(一)項目到期后,項目負責人填寫“結題驗收材料”,研究生院組織專家進行結題驗收。逾期不完成的項目予以撤銷并追回經費,特殊原因可申請延期一年。
(二)結題驗收內容包括:項目最終成果是否達到項目申請書立項目標和有關成果的設計要求;項目研究所采取的主要改革措施與實施狀況如何;項目研究所使用的方法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與先進性;項目研究成果有何理論意義、實踐意義;學術價值達到何種水平;已有或預期的綜合效益(建設成效)如何及相關支撐材料;項目研究存在的問題、不足及今后的改進思路等。
(三)項目驗收結果分為四個等級:驗收優秀、驗收合格、延期驗收、驗收不合格。驗收結果為“優秀”的項目,按照項目建設相關規定給予獎勵;驗收結果為“延期驗收”的項目,可繼續運行1年再重新申請驗收,第二次驗收結果為“合格”和“不合格”;驗收結果為“不合格”的項目,終止項目建設和資助,驗收結果確定后2年內負責人不能再申報研究生教改系列項目,不能參加研究生教育評優。
第十一條凡是通過結題驗收且達到校內先進水平的項目,經過2年以上實踐檢驗,可申報校級及以上研究生教育教學成果獎。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就業創業辦公室負責解釋。